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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首套房政策解读

Shelley  2018-05-17 09:19

[摘要] 在去年的2017年3月9日,滁州市发布最新房产政策,为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滁州居民的刚性需求,同时引导理性消费,市国土房产局等7个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即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很多市民比较关心的问题是首套房是什么?首套房的认定标准又是什么?

在去年的2017年3月9日,滁州市发布房产政策,为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滁州居民的刚性需求,同时引导理性消费,市国土房产局等7个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即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很多市民比较关心的问题是首套房是什么?首套房的认定标准又是什么?
今天我们就将滁州市首套房相关政策规定分析一下,同时附上国家关于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1、滁州市首套房相关政策一览

?  到底什么是首套房?

       国家对首套房的认定标准是指购买者仅拥有一套住房。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我国城市居民购买套住房时,享有按揭贷款利率优惠以及首付比率等优惠政策。
所谓的“首套房”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买房人年满18周岁;买的房子是90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90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享受契税税率1%的优惠);购房人名下没有单独或与他人共同购买的住房。其中与父母一起购买的、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通过继承遗产或拆迁安置获得的住房除外。
2014年9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明确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想要按照购买“首套房”享受各种税费减免和贷款优惠,必须由购房人本人提出申请,凭购房合同 和身份证件,到所购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交申请。各交易中心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出具首次购房证明

?  如何认定首套房?
在3月9日我市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到首套房认定标准,即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拟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中无成套住房登记信息。在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中无记录的,可认定为首套房。外地人在登记系统中无记录仍可开具首套房证明

?  那么有哪些情况可以认定为首套房呢?
1.贷款买过一套房,商业贷款已结清,再贷款买房——算首套。
2.贷款买过一套房,后来卖掉,通过房屋登记系统查询不到房产,但在银行征信系统里能查到贷款记录,再贷款买房——算首套。
3.全款买过一套房,贷款买房——算首套。
4.全款买过一套房,后来卖掉了,房屋登记系统查不到房产,再贷款买房——算首套。
5.个人名下有两套房的商业贷款记录,全都已还清且出售,同时能够提供两套住房出售的证明,这种情况下再贷款时——算首套。
6.个人名下有一套房商业贷款已还清,另一套是公积金贷款已出售,同时能够提供住房出售的证明,申请商业贷款再买房——算首套。
7.夫妻两人,一方婚前买房使用商业贷款,另一方婚前购房用的是公积金贷款,婚后两人想要以夫妻名义共同贷款。若贷款已还清,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具体因素灵活把握贷款利率和首付比例
8.夫妻两人,一方婚前有房但无贷款记录,另一方婚前有贷款记录但名下无房产,婚后买房申请贷款——算首套。
希望市民在购房前请务必对比这些标准,向银行申请住房抵押贷款,再结合自己的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争取向银行获得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水平。
滁州的房价目前在全省处于中等偏上水平,滁州以往房价基数较低,但房价自去年以来上涨较快、销量迅速增长,此次调控的目的,就是为了支持刚需、限制房价过快增长、打击炒作行为,最终实现“土地及时供给、房价趋于合理、市场保持稳定、产业得到发展”的调控目标。

2、公积金政策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消息,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四部委近日发布《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重点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防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


优先支持公积金支付房租 重点支持购买首套普通住房

     《通知》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住房公积金系统在防范资金风险、提高使用效率、改进服务质量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但一些机构和个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有的甚至形成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黑色产业链”,扰乱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削弱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和保障性。

      《通知》要求,规范改进提取政策。各地要按照“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及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精神,规范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优先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额度要根据当地租金水平合理确定并及时调整。

重点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防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

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各地要按照上述要求,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当地政策的规范调整工作。


优化流程、严格审核、惩戒失信

《通知》明确,优化提取审核流程。

对缴存职工在缴存地租赁或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离休退休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进一步简化审核流程,积极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网上咨询,大力推行网上审核和业务办理,缩短审核时限。

缴存职工提取申请材料齐全的,审核无误后应即时办理。需对申请材料进一步核查的,应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对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异地购房尤其是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房、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严格审核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通知》还强调,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

对已提取资金的,要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

对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

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形成“三道防线”

      《通知》要求,加强内部风险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合理设置住房公积金提取受理、审核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岗位制约,实行定期轮岗。完善内审稽核机制,形成前台受理审核、后台重点复核、内审部门稽核“三道防线”。

      委托商业银行受理审核的,要将防控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纳入业务考核,与受托资格和手续费挂钩。健全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开展专题业务培训,提升廉政意识和鉴别能力。

       对相关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便利,涉及职务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部门信息共享 建立跨地协查机制

     同时,《通知》指出,要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各地要全面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联网核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人的个人身份、户籍房产交易、就业、社保、婚姻登记、不动产登记等信息,确保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和要件真实准确。

      《通知》还要求,建立跨地协查机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协同,密切配合,尽快建立防范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跨地协查机制。人员跨地区流动频繁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城市群,要率先建立更加紧密的信息协查机制,共同防控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

       此外,还要集中开展治理工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主动协调当地公安、通信、城管、网信等部门,集中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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